朱海就:真正的剥削来自权力,而非资本
┃Cogito, ergo sum.
┃我思,故我在。
真正的剥削来自权力,而非资本
© 朱海就/文
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
几年前在丹麦做访问学者,发现这里的人们生活比较悠闲,并不像很多中国人那样拼命工作,但生活水平却很高,我当时就产生一个疑问,为什么他们不努力工作也能过上好日子?后来想明白了,有比努力工作更重要的东西——资本积累。北欧国家早已建立了有助于资本积累的制度,数个世纪积累下来的资本没有因为战乱和自然灾害而遭受破坏,因此,他们现在可以坐享丰富的资本积累所带来的“资本红利”,而中国呢,刚好相反,不是中国人不努力劳动,而是我们一直没有建立有助于资本积累的制度,并且历史上频发的战乱和灾难也使本来就很稀少的资本不断地耗减,这样,换算到每个人头上的资本数量就极其有限。改革开放之后,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,引入大量的外资是重要原因之一。
但至今,这个道理并很多人仍然没有认识到,他们还被一种错误的理论所支配,即“资本剥削劳动”,资本和劳动之间是对立的关系,因此,需要政府的介入,或建立工会这样的组织,才能在资本和劳动之间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,概而言之,他们认为如要改善劳动者的境遇,人为的干预是不可或缺的。对于这种错误的观念,我们有必要予以批驳。
资本积累提高劳动的边际生产力
劳动者真实收入水平的提高,是建立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之上的,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,须以资本积累为基础。在自由的市场经济当中,凭借银行体系和股份制等企业制度,资本积累的速度总是会快于人口增加的速度,这就意味着相对于资本,劳动变得更为稀缺,人均占有的资本数量不断提高的,相应地,劳动生产率也提高了。由于劳动相对于资本的稀缺性,我们要对任何“劳动力过剩”或“失业”等概念的滥用予以警惕。“劳动”是劳动者牺牲他的闲暇去交换他的物质生活资料(工资),失去劳动——劳动力过剩或失业——意味着这些劳动者即便愿意牺牲他们的闲暇,也找不到一份能够满足他们生存的工作,这种情况除非是劳动者为自己设定了最低的生活水准(工资水平)或工作条件,或他们可以不需要通过牺牲闲暇,就能有一份有保障的收入时才有可能发生,也就是说,在自由市场中,劳动力过剩或失业总是自愿的。
要注意的是,资本的形成离不开企业家才能这个关键因素,单独的机器、厂房等物品不是资本,单独的劳动力也不是资本,是企业家用他独特的隐含知识,把这些物品和劳动力组合之后,物品和劳动力才成为了资本,也即它(他)们成为了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,达到企业家某个目的的手段,成为了具有某种生产力的东西。可见,如一个社会消灭了企业家才能,那么也就消灭了真正的劳动,尽管他们也许看上去仍然是在“劳动”,这方面,半个世纪前“大跃进”运动中那些热火朝天的“劳动场景”提供了最为深刻的例子,那样努力的劳动,换来的却是大饥荒。可见,劳动和美好生活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,该褒扬的不是“劳动”,而是对它进行恰当的配置的“企业家才能”,和推动制度的变革,允许人们发挥企业家才能的人的心智和勇气。
最低工资法并无必要
资本积累的结果,是现在人们的工资水平早已超过最低生活所需,规定最低工资的做法,是想使人们能够过上一种超过最低生存线之上的、较为体面的生活。若高于市场决定的工资率的最低被强制执行,那么可以想象的结果是“制度性的失业”,企业家宁愿不雇佣工人、不生产,以避免亏损。有人认为,规定一个最低工资,可以把那些只能支付低工资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淘汰掉,而留下那些能支付高工资的优秀企业,这样就可以达到迫使企业转型升级的目的,这种做法明显是拔苗助长,产业的升级是市场竞争的产物,而绝不可能通过提高企业生产成本的办法就能实现,如这种办法可行,世界上早就没有落后国家了。相反,如最低工资低于市场决定的工资水平,那么最低工资就是无效的、多余的。事实上,资本积累的结果,是市场的真实工资水平超过了劳动者可接受的最低生活水准,人们可以少劳动就可以生活得比较舒适,这使最低工资法变得没有必要。
在劳动力市场中,每个人都有他愿意接受的最低工资水平,如一般说来,移民愿意接受的工资水平比当地人低,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高于他愿意接受的工资,从而导致他失业,这就损害了他的利益。若在规定最低工资的同时,政府又有较好的福利保障,那么人们就倾向于选择失业了,这一幕其实正在西班牙、希腊等欧洲国家上演,西班牙有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年轻人“失业”,但我们认为,这种失业并非他们真的找不到工作,而是由于他们从政府那里得到的福利,加上他们不工作所享受的闲暇的价值超过了他们工作的价值,所以他们“选择”了失业。
最低工资法和古典经济学家常犯的一个错误有关系,古典经济学家关注价值理论,他们探究劳动这一要素的价值时,得出的结论是工资取决于“最低的生活费用”,最有代表性的人物是李嘉图。在边际革命之后,经济学们才开始改变这种观点,认识到工资取决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,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决定没有什么两样,都服从边际法则。古典经济学的工资决定论,在理论上虽然已经失效,但却以“最低工资法”这一法律形式保留了下来。在自由的市场中,劳动者可以免于被雇主盘剥,因为市场使劳动者有更多的选择,劳动者可以跳槽,另一方面,资本和劳动都是资本家达成其目的之所需要素,两者之间绝非对立的关系,雇主不善待员工,支付一个与劳动的贡献相当的工资,对他也不利。
事业单位、政府和国企难贯彻分配正义
在正常的自由市场中,工资和劳动的贡献是对应的,如工资高,劳动的贡献也应该是高的。这也是检验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没有形成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的尺度。但在现实中,我们发现,工资和劳动的贡献不对应的情况非常常见。在一些垄断的部门中,人浮于事,却享受高工资和高福利。在这些垄断行业中,较高的工资不是因为劳动的贡献大,而是因为有“制度租金”,或者说“权力租金”。大学生热衷于考公务员,不是因为公务员这一行业的劳动贡献有多大,从而有更大的回报,而是公务员的权力租金比较高。而这些部门之所以获得了超正常回报,又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的。
我们看到,真正的剥削来自权力,而非资本。在这些垄断行业中,普遍地存在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纳说的“假装就业”的情况,他们并不创造价值,只是显得很忙,但却享受着高福利。这种局面有被打破的迹象,最近,《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》全文发布,对事业单位改革给出了顶层设计和时间表,我们希望这个改革是真正朝着劳动力市场化配置的方向迈进的,事业单位改革完成之后,公务员也要改革。建立在市场中的交换关系基础上的分配关系,才可能是正义的,而事业单位、政府部门和国企,都难以贯彻这样的原则,从而人为地制造分配的不正义。
本文选自朱海就教授著《大改革: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理论与现实取向》一书( 福建教育出版社,2012.10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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